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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姣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贵阳知名律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玉姣,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州县水晶乡廷知村22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岩、黄国根,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玉姣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玉姣及其指定辩护人彭岩、黄国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底,被告钟玉姣认识有妇之夫莫炳光,二人在交往中产生感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1年9月中旬,莫炳光向被告人钟玉姣提出分手被拒绝,后二人多次吵架,莫炳光对钟实施殴打,被告人钟玉姣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钟玉姣以租屋为名到莫炳光位于南海市平洲沙涌横街三巷的家中踩点。当天下午6时许,钟以带莫炳光的女儿莫晓文出外买东西吃为借口,骗取莫炳光母亲麦彩金的信任,将莫晓文拐走。途经平洲陆丰市场时,被告人钟玉姣打电话给莫炳光要求和好,遭到莫的拒绝,钟遂决定杀死莫晓文泄愤。被告人钟玉姣在该市场购买一把水果刀,将莫晓文带至平洲平北陆村沙埔工业区一菜地内的水沟边,让莫晓文蹲在地上,用水果刀向莫的颈部、腹部连刺数刀,并将莫推入水沟,致莫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钟玉姣逃离现场,后在湖南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莫晓文系生前溺水死亡。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玉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玉姣在法庭上辩称,其只刺了被害人莫晓文两刀,当时并没有想杀莫。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父亲莫炳光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是临时犯意,事后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底,被告人钟玉姣认识有妇之夫莫炳光,在交往中二人成了情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1年8月,被告人钟玉姣与莫炳光发生矛盾,9月下旬,莫炳光向被告人钟玉姣提出分手被钟拒绝,莫便多次对钟进行殴打,被告人钟玉姣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钟玉姣以租屋为名,来到位于南海市平洲区沙涌横街三巷6号的莫炳光家中,凭熟知的莫炳光夫妇的基本情况,骗取莫炳光母亲麦彩金的信任。当晚6时30许,钟以带莫炳光的女儿莫晓文出外买零食吃为借口,将莫晓文骗出家门。在途经的平北六村市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被告人钟玉姣又将莫晓文带至平洲区平北村六村工业区内菜地中的水沟边,让莫晓文蹲在地上,用水果刀向莫的颈、腰等部位连刺数刀,在发现刀被折断后,被告人钟玉姣便将刀扔在一边并顺手将莫推入水沟,致莫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钟玉姣逃离现场,后在湖南省衡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莫晓文系生前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麦彩金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6时许,其接了放学的孙子回到家时,一个年约30岁的女青年对其讲想租屋住,在看了其屋内的一间空房后,那女青年说要与人商量就离开了其家。约20分钟后,那女的又来到其家中,称同意租住其家中的那间房。随后,那女青年就坐下来聊天,并讲自己认识其儿子及儿媳,经常在其儿媳开的发廊剪发。接着,那女青年提出带其孙子莫继贤、孙女莫晓文出外买零食,孙女莫晓文答应后,那女青年就带莫晓文出了门。过了约20分钟,其不见孙女回来就出门去找,但找不到,其便报警。过了不久,其接到那女青年打来的电话,称晓文在她那,自己不是想要钱。麦的证言还证实,那女青年当时上穿白色短袖圆领衫、下穿黑裤,讲外地口音的白话。经辨认后,麦彩金指认当晚带走其孙女莫晓文的女青年就是钟玉姣。
  2、证人莫炳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许,其接到钟玉姣打来的电话对其讲:“你打我,你现在回家就知道发生什么事。”其赶回家后,母亲麦彩金就讲,傍晚6时许,一个来租屋的女青年带女儿莫晓文出外买东西吃,至今未归。其随后就出门准备赶往电话来源地的平洲尖东酒店,在半路上,经营发廊的妻子姚杏桃就打来电话,讲刚才不在店里时,一个女的打电话到发廊称有要事找她。根据显示的号码,其随后得知这一电话来自番禺大石镇渡口边。莫的证言还证实,其于1998年认识钟玉姣,后二人成了情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几日前,其向钟提出分手,钟不同意,其就多次动手打她。
  3、证人莫继贤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6时30分许,一位年约30岁的女人到其家中找到其祖母,说要租住其家中的一间房,随后便与其祖母聊天,并说她与其爸妈很熟,经常到其妈的发廊玩。不一会,那女的便提出带其和小妹莫晓文出外买吃的,其没有答应,小妹晓文就跟着那女的出了门。过了一段时间不见晓文回来,其祖母就打电话让父亲回家并打110报警。不久,有人打电话到家中,其听到祖母在接电话时问对方是不是想要钱。
  4、证人姚杏桃的证言。证实当晚7时许,其回到自己经营的发廊,有工人告诉她,其家婆麦彩金和一个女青年来过电话,称有急事找,那女青年还称其丈夫前几天打过她。其随即从家婆那得知,女儿莫晓文跟别人出外买东西吃至今未归。不一会,发廊里的工人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其讲,又是刚才称有急事找的那女青年打来的,其就让工人告诉对方说自己不在,要求对方有事就留下话来,对方听后就挂断了电话。姚的证言还证实,其认识一个年约27岁的广西女青年,2000年10月1日晚,该女青年到其经营的发廊与其丈夫莫炳光吵过架,并称自己是其丈夫的女朋友。
  5、证人朱苏连、何群的证言。证实当晚7时前后,共有三个电话找老板娘姚杏桃,一个是姚的家婆打来的,另外两个都是女的打来的,一次称有急事找,另一次称自己是阿玉,并说老板娘的老公打她。
  6、证人莫光荣、梁承荣、梁家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均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一女青年多次来到他们租住的平北沙涌横街三巷6号的屋内找屋主租房,至傍晚屋主麦彩金回来后,那女青年就上了屋主住的二楼。证人梁家旺在辨认后确认,那女青年就是钟玉姣。

  7、证人瘳俏晖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当晚7时许,其在位于平北六村市场边的一元店内售货时,一妇女经其手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该妇女年龄30岁左右,发长到肩膀,讲不纯正的白话,带着一个身高1米左右的小女孩。瘳俏晖在辨认后指认,买刀的人就是钟玉姣。
  8、证人杨小兰、艾丽群、彭水泉、李二妹、左名尧的证言。均证实当晚7时许,见到一名年约30岁的女人,带着一个小孩走进了平北明辉塑料厂旁边的一条小路。彭水泉还证实,那女人带着小女孩沿小路走进了一片空地,过了一会,那女人就一个人从空地中走了出来。
  9、证人丁霞、王楠的证言。两人均证实,当晚7时许,一名年约30岁女子在其家开的尖东酒店小买部里打了几个电话,该女子身上有血迹,一打完电话便慌张地离去。丁霞还证实,该女子在打通一个电话后讲:“阿光,你知道打我的后果是什么”。
  10、证人梁丽群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当晚8时许,一个年约二十七、八岁的女青年在其土多店里打了一个电话,其隐约听到她在电话中讲“我与你儿子认识有四年了”、“我什么也没有”、“还找人打我”等话。那女青年上穿白色圆领t恤,右后腰部上沾有血迹,打完电话后,就和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坐船去了番禺。梁在辨认后指认,那女青年就是钟玉姣。
  11、证人黄礼垣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当晚8时许,一名年约28岁的女子和一个开摩托车的男子搭其渡船,从南海去了番禺。黄在辨认后指认,那女子就是钟玉姣。
  12、证人罗召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多,其开摩托车搭客时,在尖东酒店处搭了一个年约28岁的女子渡船到了番禺。过了渡后,那女的就对其讲,她跟一个已婚男的有四年,那男的叫人打她,现在没地方住,让其帮她找一个老公。见其不相信,那女的就将身份证和暂住证给其看,其便得知她叫钟玉姣,广西人。随后其就将她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10月1日,老婆赵世容就带着她到湖南老家与其堂兄相亲。罗还证实,当晚钟玉姣穿白色t恤,上面沾有血,来到其出租屋后,钟就换洗了身上的t恤和牛仔裤。
  13、证人赵世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多,其做摩托车搭客生意的丈夫带回了一个女青年,上穿白色圆领t恤,下穿黑色牛仔裤,t恤上有血迹。其当时看过那女青年的身份证,得知她叫钟玉姣,广西象州县人。钟当时称自己跟了一个已婚男人四年,现在这个男人叫人打她,她就跑出来想找个婆家。经与丈夫罗召君商量,其就提出让钟玉姣嫁给湖南衡阳老家的罗召兵。随后钟玉姣就在其出租屋内住了下来,到10月1日晚,其就带着她坐车回到了衡阳。
  14、证人麦细妹、唐渐晓、毛德峻、唐伟的证言。均证实2001年9月29日清晨,在案发地发现一小孩的尸体。
  15、证人郭洁文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27日晚上,钟玉姣对其说准备回广西。其曾听钟讲过自己很喜欢莫炳光,并曾在钟的出租屋内的一页书上见过“钟玉姣与莫炳光今生今世不分手”的字样。
  16、证人梁满桂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23日,钟玉姣对其讲,过几天就不再租住其住房。同月30日就发现钟不知何时已搬走。
  17、证人刘志胜、钟月秀、钟玉蓉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27日,钟玉姣称自己要去台湾,将出租屋的行李搬到了姑父母刘志胜、钟月秀家,并在刘家住了一晚,第二天下午1时许离开后就不知去向。
  1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钟玉姣作案时所穿的白色短袖t恤和黑色牛仔裤已被公安机关提取。
  1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南海市平洲区平北村六村工业区内菜地的方位及概貌,证实被害人的尸体头部、肩部、手臂和腿部均埋在水中,背部和臀部露出水面;现场有两处血迹,一处位于沟岸上,一处位于草丛中,第一处血迹西南方0.9米处有一“金利”字样的带血迹的刀刃,长11厘米、宽2.7厘米;在刀刃西边0.8米处有一长9厘米、宽2厘米的扁圆柱形塑料刀柄,与上述刀刃拼在一起,可构成一把完整的水果刀。
  20、鉴定结论。南海市公安局(01)南公刑技法字135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莫晓文颈、腰等部位共有八处创口,其中,颈部右侧有三处分别为2.5x1厘米、1x0.5厘米、1x0.5厘米创口,右侧颈内静脉一处长0.5厘米破裂口,符合单刃锐器刺切所致;其双侧睑结膜点状出血,气管有少量泥沙,双肺饱满、有捻发感,符合生前溺水现象并致窒息死亡。
  21、被告人钟玉姣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因与情人莫炳光发生矛盾并被莫殴打而怀恨在心,于案发当晚,将莫炳光7岁的女儿莫晓文骗出家门,而后用刀刺并将她推入水沟中。钟对作案的经过和作案后逃跑的过程均作了详细的供认,与上述证据能相互映证。经辨认,被告人钟玉姣对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予以指认。
  被告人钟玉姣辩称,其只刺了被害人莫晓文两刀,当时并没有想杀莫,经查,与法医学鉴定及自己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钟玉姣是临时犯意,事后有悔罪表现。经查,被告人钟玉姣在杀害被害人前,经过了会亲人称要去台湾、假租屋找人、编借口带人和买刀租车等一系列准备,在作案后又编造谎言让他人带自己逃往湖南,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其早有预谋、有计划进行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玉姣因与有妇之夫在感情上发生矛盾,而将怨恨发泄在一个无辜的小孩身上,采取用刀刺和推人入水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辩护人以被害人父亲莫炳光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以他人因与被告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应受的道德谴责,来推卸被告人杀害无辜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玉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谭 显 刚
代理审判员 詹 建 红
代理审判员 江 先 鹏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