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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横穿马路被撞获赔9000 “撞了白撞”的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6日 贵阳知名律师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发生在2004年5月30日,适逢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因此,该案争议焦点:“撞了白撞”的说法在该案中能否站得住脚?新的《安全法》在诠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了更明确的定位”。
案由回顾
摩托车刮倒两自行车
2004年5月30日上午,张某驾驶摩托车沿海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和平天桥丁字路口时,恰遇陈某及另一个当事人郭某骑两辆自行车自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张某的摩托车刮擦到郭某骑的自行车左后侧,后再次正面碰撞到陈某所骑的自行车左侧中间部位,造成两车损坏及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17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美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自行车的陈某、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骑摩托车的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因张某不对其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赔偿金额达3.5万元。
一审结果
调解成功 “自行车”获赔9000元
被告张某认为,此次事故的引起完全是陈某个人原因造成,陈某交通意识淡薄,公然横穿设立隔离带的马路,突然出现在马路上,致使张某来不及刹车,结果非但陈某本人受伤,张某自己也受重伤入院抢救。经住院治疗,张某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8万元。而且,张某在法庭上提出,自出车祸后,他脑伤严重,现非但不能工作,生活也不能自理,预计后续治疗费不下10万元。
张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形成原因是原告陈某导致,陈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陈某代理律师却认为,自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致使陈某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颅底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可见,被告与原告的各自违章行为,引发了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且被告未依法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应依照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张某承担相应(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告认为的按《办法》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来认定,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撞了白撞”。
龙华区法院一审后,以民事调解方式将本案调解成功,原、被告当事人双方也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
律师说法
“撞了白撞”能否站住脚
该案争议焦点:“撞了也白撞”的说法能站得住脚吗?被告张某仍然依照旧的《办法》之规定,来诠释本案的交通事故。如果按照旧的《办法》来认定本案的责任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张某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然而,新《安全法》的出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有无过错,机动车都要承担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新《安全法》正确引导了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关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要相互尊重对方。机动车驾驶人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的同时,也要尊重路人的“行走权”,即便是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或只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仍然要承担责任;那么,对那些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尽管得到赔偿,然而自己的血肉之躯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定要尊重机动车驾驶人的“行驶权”,这也就是新《安全法》立法的意义所在。
本案中,交警虽然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仅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其当事人各方的赔偿责任仍然依照新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来进行,这是新《安全法》与旧《办法》的根本区别所在,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海口晚报·张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