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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处长乘车检查 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入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贵阳知名律师  

冒充处长乘车检查

怀仁东、应县、山阴、原平,火车驶过了一站又一站。从车头到车尾,薛瑞春在不算超员的车厢内巡视了两遍,突然想起来没见到那位所谓的“副处长”。太原站开车后,原本稀稀拉拉的车厢被旅客占得满满当当。就在15车厢,薛瑞春很意外地见到了之前那位消失的“副处长”。没等他说话,“副处长”便主动打起了招呼:“人太多了,能找个坐的地方吗”薛瑞春说:“有,咱们到餐车,正好汇报汇报工作。”

然而,细心的薛瑞春发现,“副处长”虽然很有官派,但显然不在工作状态,听汇报心不在焉,只是“嗯”“啊”敷衍,和以往检查组检查人员和大家热情认真交流情况不同。眼前这位“副处长”从大同到武乡,在车厢待了10个多小时,却没提出任何问题。要知道检查组、特别是跨局检查组的成员,代表的是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公安局,每天工作排得满满的,怎么会在一趟小车上待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任何问题。说不好听点,这不像是来检查工作,更像是普通无座旅客的一次旅行。果然,试探之下对方露出了马脚。(新闻来源:北青网)

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入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没有明确“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应当定罪处罚产生了较大分歧意见。有人认为销售、购买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种观点实际是把“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视为真正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把“真”和“假”混为一谈。有的人则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犯罪行为,因此不应当定罪。

以本事件为例,行为人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满足虚荣心这么简单了,利用伪造证件坐“霸王车”,还在被铁路民警调查时还试图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罚,其社会危害性不能谓之不大,具有刑事可处罚性。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逐步出现了专业化和产业化,演变到现在的“伪造、变造者和使用者相分离”,形成了伪造、销售、购买、使用的产业链。购买和使用者的需求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提供了市场,促进了其泛滥。因此,购买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已经发展到了需要用刑法来惩治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