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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八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贵阳知名律师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更加维护人权,更加人性化,使其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其突出有八大亮点。
一、交警严格执法 违法严惩
第76条规定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二.财产损失事故 可以自行协商
第13条规定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交警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依据有罪判决才能吊销驾照
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五.交警可通知保险公司付费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第31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但是此条规定,尚需有关保险机构作出规定,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以确实维护事故的伤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权。
六.外国人涉事故可限制出境
第69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七.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程序
第51.53.54.55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机关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八.复制事故证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