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条件和通行需要,道·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有交通信号的道·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Χ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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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行驶交通规则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有限速标志的·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Σ险的·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段等?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段、·口,或者在?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的道·时,遇行人横过道·,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Υ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Σ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Υ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Σ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Σ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λ除外。
在道·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δ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口或者横过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口,或者在?有过街设施的·段横过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人在道·上通行,应当使用?杖或者采取其他导?手段,车辆应当避让?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Σ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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