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的义务:
合理使用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
(二)发展商的义务:
(1)小区入住前6个月开始进行前期管理,费用由发展商自行承担;
(2)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才可交付小业主使用;
(3)从住宅区开始入住,发展商应向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①必要的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各类房地产清单;
②必要的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③出售房地产的产权范围或成本核算清单;
④应按建设总投资2%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提供部分商业用房;
⑤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⑥住宅区未完工的房地产、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竣工日期;
⑦《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可以用于经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清单。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管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以多层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高层住宅区或别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比例提供部分商业用房,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移交商业用房,但延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