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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贵阳知名律师  
(长政办发〔2006〕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建设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重要文件精神,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节约土地资源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市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基本平稳健康,但仍存在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供应区域分布不尽合理,存在单位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非完全市场化住房建设现象。为此,要结合我市实际,正确领会和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控,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长沙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
  《长沙市“十一五”住宅发展规划纲要》是今后五年长沙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贯彻落实调控政策,科学、健康发展住宅产业、稳步改善居民居住水平的重要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与责任,分解落实“十一五”住宅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规划实施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的考核机制,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三、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便利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结构分布区域比例按《长沙市“十一五”住宅发展规划纲要》予以实施。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招投标,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结构,新建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必须100%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要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查,防止违规购买。 
  要进一步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有步骤地逐年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住房建设和规划监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套建筑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办公和住宅混合布置的单位建房规划方案。 

  六、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部门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不得设置有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对出让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 

  七、严禁以各种方式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购)房(包括公务员小区、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凡正在筹备的应立即停止筹建工作,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企业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对于住房货币化分配尚未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的前提条件下,依法按程序申报建设。 
  对违规合作建房的,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严禁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及时备案制度,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查处违法内部认购和售后包租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公示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信息发布,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十、加大拆迁计划管理和拆迁安置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有序实施房屋拆迁,平稳推进城区危旧房屋的改造,量力而行,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一、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政策调节作用
  要严格按照37号文件要求,银行、税务部门要制定调整住房建设环节营业税、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和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等实施细则,严格税收征管、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十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市房产、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要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指数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房、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市)比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予以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