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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提存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贵阳知名律师  
  导读:提存是履行合同的一种重要方式。了解提存的知识,将会对我们的生活有所帮助。
  概念和功能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101条)。
   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以下五点:
  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②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③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④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⑤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
  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
  2.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定:“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损害时,负赔偿之责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类似规定。我国以往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的义务,如《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有通知提存受领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机关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提存受领人不清或者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该规定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