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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曲张案”天价判决书 张家表上诉心

发布时间:2017年8月8日 贵阳知名律师  
记者房立范宏基
  访谈:主审法官解读“天价”判决书
  下午,本报独家采访了曲张案件的审判长、东陵区副院长韩宝良,“这个在审理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的判决是公证的。”
记者:法院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赔偿70万元,这个数目是很罕见的,法院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这个判决?
  韩宝良:2001年,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做出。在车祸中,张玉宁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对于这笔数额张玉宁还是能够承担的。如果被告是个农民,我们就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个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张玉宁的经济能力。
  记者:为了给曲乐恒治疗,辽足已经向曲乐恒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补助费,而且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为什么这部分费用还要由张玉宁承担?
  韩宝良:保险赔偿金并不是补偿金,它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能免除张玉宁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辽足给曲乐恒的医疗费等,是借给曲乐恒,这笔费用与张玉宁没有什么关系,不存在法律关系。
  记者:根据判决,张玉宁要赔偿曲乐恒56.7万元,对于这个数目,张玉宁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疑问,她认为法律适用不当,法院是根据什么做出的这个判决?56.7万元的数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这个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职业足球运动在一个人的一生里,是个短暂的时期,而且是以下肢为主体的运动方式。因为张玉宁的过错,曲乐恒的运动生涯被迫终止。辽足将2000年的工资和奖金42万余元已经给了曲乐恒,所以,张玉宁要赔偿2001年到2003年3月的工资,总共56.7万元。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应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这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1991公布的,就现在的状况,这部法规已经落后了,而且有些规定已经与民法产生了冲突,所以就应该适用根本法—民法来解决问题。
  记者:曲乐恒的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赔偿就有53.5万元之多,这是普通人无法望及的,这个数额又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韩宝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曲乐恒提出要张玉宁支付购买坐便轮椅、站立柜、一次性尿垫等11项费用,理由是这些是残疾人必用品,而张玉宁在法庭上并没有充分地理由证明这些不是必需品。经过和议庭的评议后,一致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张玉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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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通过)]
  视角:法学专家看天价判决
  “天价赔偿将成为法案判例”
  李显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会判他赔一大笔钱。”中国法学界著名民法学教授李显东表示这个判决完全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还将对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产生深远的影响。
  “虽然这个数目交大,但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比较公平。”李显东的在谈这个判决的时候,多次提到了一个词“以人为本”,虽然他表示自己还没有见到这份判决书,还是态度中肯的表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在车祸中丧生可能才赔了几万元,最多也就十多万。但普通的人不会成为一个球星,而曲乐恒做为一个颇有前途的足球运动员,遭遇这场车祸后就改变了一生,无法再恢复自己的价值了。而社会无法解决曲乐恒所面临的问题,但也不能让曲乐恒处在这种装态,从公平的角度看,张玉宁在车祸事件中有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民事赔偿的原则是要恢复事情的原始状态,但对精神和身体的损害是无法恢复的,只能给予相对的赔偿。法院判决的赔偿只是改善曲乐恒的经济条件,让其减少痛苦,而这个数额又是张玉宁可以承担的。所以,这个判决是公证的。”
  “这个判决生效后会成为民事侵权的一个判例,会对以后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产生影响。法院的判决不是个人意志的转移,只要问题处理的恰当,效果好就是个好的判决。”
  “这个判决不是很公平”
  王鹏理事辽宁法学会
  王鹏的年纪不大,30出头,但他具有着年轻人的一股锐气,独到的法学视角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得知曲张案件的判决结果,王鹏觉得这个判决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辽宁地区的生活水平,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时会有个不公开的最高限,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70万的判决远远超出了这个标准,十分罕见。这个赔偿结果的一个依据就是说张玉宁有赔偿责任。如果张玉宁是个农民就不是这个结果了,这个结果就显示出富人和穷人适用法律不同,而我国法律讲求的就是‘人人平等’,从这方面看,判决就不是很公平。此外,民法是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在法律实践中还要参照相关的部门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公平原则是个抽象的概念,最后的决定权在法官的手中,如果法官没有利用好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对于案件的审理程序,王鹏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沈阳地区区级法院的受理权限是标的额在150万元以内,而这个案件的标的额高达500多万,怎么可以在区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超出了审理的权限,这个判决是没有意义的。”
  曲张官司终获判决
  今报讯在持续了将近四年的时间后,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昨天终于由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依照法院判罚,被告张玉宁应向受害人曲乐恒赔偿人民币2635566.64元(含已付1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至此,持续了近四年之久的曲张车祸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去年10月24日,东陵区人民法院队曲乐恒诉张玉宁一案做了审判,庭审结束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节,但由于差距太大,调解失败。由于事件的特殊性,法院还是想以调解来解决此案,为此甚至还推迟了宣判的日期。今年春节之前,该案的主审法官曾专门前往上海,并且到了张玉宁所效力的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与本案的被告张玉宁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但当时张家还始终坚持150万的赔偿底限。后来他们还试图与原告曲乐恒的两名代理律师胡安潮和孙茂航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希望他们能够做出让步,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进行最后的交流。今年3月1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3月7日晚上,曲乐恒返回了沈阳准备参加第二天的法院宣判。昨天早上8点30分,曲乐恒坐着轮椅在姐夫的照顾下来到了东陵区人民法院,同上次一家人全部到达法庭的情况不同,这次只有曲乐恒和他姐夫到达了法院,而张家也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张维林赶到了现场。法庭上旁听宣判的除了沈阳当地的记者外几乎没有别人到场。在开庭前,曲乐恒曾向法院建议能否将开庭的地点由二楼的大法庭改为一楼的小法庭,因为他的身体不方便,而且一直背他上楼的姐夫也由于常年劳累无法独立承担背负曲乐恒。但法院并没有同意他的只有建议,最后曲乐恒被四个人抬上了二楼法庭。从开庭起,法官就在宣读判决书,当法官宣读完这份长达七页的判决书的时候已经是半小时之后了。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期间,身在外地的张玉宁父亲张志毅就打电话给律师张维林,但当时张维林无法接听。
  在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官首先询问原告曲乐恒是否接受此判决,曲乐恒的回答是保留申诉的权利,而被告方代理律师张维林对此的回答是需要和代理人沟通后再做决定。闭庭后双方都要在法庭上等着领取判决书,此时张维林向张志毅汇报了宣判的情况。随后双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曲乐恒表示由于律师不在身边,而且自己对有关法律程序还不是很了解,因此不想过早发表言论。张维林表示,由于还需要和代理人商量,因此自己不便发表看法,不过就她个人来看有些费用的赔偿数额过高。
  张维林:三项判决数额过高
  今报讯昨天,法官在法庭上队此案做出了裁决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林没有过多表态。下午的时候,她已经和张志毅进行了沟通,在统一了口径后她才对媒体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张维林所在的胜恒律师事物所,就法院的判决对她进行了采访。在谈到此事的时候,张维林表示:法院有三项判决的金额有些过高。这三项分别是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费和误工费,这三项赔偿加在一起是1802760元,占据了赔偿金额的绝大部分。在精神抚慰金上,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绝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赔偿人的经济水平等条件来决定赔偿的数额。曲家要求是100万,法官判了70 万,按我们原先的预计,估计在30万左右。法院判决的残疾人用品用具费为535762元,其中把轮椅、站立柜等残疾人用品都算在赔偿之列。而张家和张维林仍然认为只有轮椅才算残疾人用具,“4年换一次轮椅,一个轮椅才几千块钱,20年用5个轮椅才多少钱啊?”按照他们的估计,这项费用应该在5万到13万之间。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此案应该适用于哪个法律。曲乐恒的代理律师胡安潮认为应该适用于《民法通则》,而张家的律师则认为应该适用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结果法院在判罚本案的时候认为《民法通则》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适用,其中重点体现的是公平性的原则。但张维林认为,《民法通则》是总纲,但没有具体的赔偿依据,而且在误工费的赔偿上是依据曲乐恒当年的工资水平,这是我国即将在今年的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的精神,此判决有些超前了。
  张志毅:我考虑准备上诉
  今报讯虽然张玉宁的父亲张志毅没有参加庭审,但他还是对此案表示出了极大的关心,在宣判刚刚结束就打电话向律师询问情况。昨天,记者采访了张志毅,他就法官的几项判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且表示自己正在和律师商量是否上述。
  对于263万余元的赔偿,张志毅个人觉得有些过高,他觉得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判罚很大程度上和张玉宁的经济能力有关,如果是普通老百姓遇到这样的事,肯定不会是这样的结果。这样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但并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随后他对三项数额巨大的赔偿款项误工费、残疾人用品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院的裁定有些过高。当被问到是否准备上诉的时候,张志毅表示,自己目前不在沈阳,他只是通过律师传真过来的判决书才了解到此案的判决情况,他会在近日返回沈阳,在和律师进行接触后才决定是否上诉。
  曲家律师满意精神抚慰金
  今报讯在法庭宣判结束后,曲乐恒就在第一时间和他的律师胡安潮和孙茂航取得了联系。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华一律师事物所的胡安潮和孙茂航。胡律师表示,他对70万的精神抚慰金表示满意,而孙律师则对法院对曲乐恒提出的继续治疗的费用不予支持提出了疑义。
  在谈到精神抚慰金的时候,胡安潮表示非常满意,虽然距离他们当初要求的100万还有一定的差距,但精神抚慰金本身体现的就是公平原则,原则不应该是具体的。70万的精神抚慰金在国内还不算是最高的,但也应该算上是开了国内这方面案件判决的先河了。
  曲乐恒的另一名律师则对法院不支持继续治疗的费用提出了疑义。他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法院应该在这部分费用发生后追加受理。但该判决书只是说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今后治疗费的请求确无法律依据,因此对继续治疗的费用不予支持,而且没有表明是否对继续治疗的费用会追加受理。因此,曲乐恒的代理律师会在最近就此事和法院沟通然后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