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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贵阳知名律师  
一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财损交通事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在文字记录后,各方共同签名,再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应自行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事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设施损毁,驾驶人应报警等候,不得驶离。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根据记录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成的,应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事故记录材料。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的,应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二 简易程序的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事故可按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当事人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简易程序,可由一名交警处理,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交付当事人:
(一)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
(二)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 事故调查: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结论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四 预付、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
  医疗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费用而拖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五 事故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六 调解:
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可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民警。委托代理人应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机动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七 有关说明
以上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