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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贵阳知名律师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变更而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实践中,对此情形应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不能轻易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出单方面变更,只有在符合上述劳动部复函中所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予变更,而且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享有企业用人自主权,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而适度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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