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知名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程序法治下的罗伯特·布莱克杀妻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贵阳知名律师  
  2005年11月19日,对于时年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ake)来说,充满阴霾。这位艾美奖得主因涉嫌杀妻卷入长达四年的诉讼,八个月前好不容易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当日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应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据说,这足以让这位昔日明星倾家荡产。2006年2月,罗伯特无奈地向当局提出了破产申请。
  罗伯特?布莱克于1933年出生于美国的新泽西州,曾先后出演《紫色帮》等多部著名影片。1967年,他在电影《冷血》中主演一位谋杀犯,获得了一致好评。后因出演侦探电视剧《贝雷塔》而红极一时,获得有“电视界奥斯卡”之誉的艾美奖。
  如同10年前的o?j?辛普森案一样,罗伯特杀妻案也因为其名人的轰动效应,及其戏剧般的审判结局,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褒贬不一。被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杜宾获知结果后说:“这真是正义伸张的好日子”,而辛普森却通过美联社,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那么,该案是一起公正的判决,还是一桩糊涂案?该案涉及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可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本,还是一个坏榜样?
  「事实版本」
  控方所指控的是,2001年5月4日晚9点半左右,罗伯特与妻子邦妮(bonny lee bakley)在sutdio市一家意大利餐馆用餐后不久,共同走向停在一个半街区以外的轿车,期间发生争吵,罗伯特由于愤怒而丧失理智,当场开枪射杀妻子。邦妮身中两枪,奄奄一息,在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2002年4月18日,罗伯特作为警方当时唯一的嫌疑人而被捕。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罗伯特曾雇佣了两名好莱坞的特技演员试图杀害他的妻子,为此,罗伯特面临一项谋杀罪和两项雇凶杀人罪的指控。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除非有宣誓的证词且构成正当的理由,否则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而逮捕的令状,只有法院才能发给。但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本案警方拥有两名证人,而且罗伯特又在凶案现场,因此警方完全有理由逮捕他。但罗伯特事后交纳了150万美元保证金后获得保释。为何被逮捕之后又能得到保释?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定罪以前都被假定是无罪的。美国法院历来认为在审前可以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才会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总是有一些严重的罪行不得保释。尽管保释金并不能完全确保被告人出庭受审,但法官通常会根据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高额保释金,以增加被告人违规的成本。罗伯特如果违反保释的条件,不仅要没收保释金,而且还要作为犯罪来处理。更严重的后果是,有过在保释期间逃跑记录的人以后再犯罪时将不会被允许保释,即使以后的罪是轻罪,因为他的信誉已经受到了怀疑。所以多数被告人,尤其是罪行不重的被告人都不愿意冒以后失去保释机会的危险而愿意按时出庭,因此,美国被保释的被告人逃跑的比率是很低的。
  警方调查发现,女儿露丝出生后,罗伯特对她非常疼爱,但是也感到极度不安,歇斯底里地不想让妻子接近孩子,他认为妻子是一名不称职的母亲。警方认为有理由相信罗伯特因为对邦妮非常憎恶,并且想独自抚养女儿而除掉了妻子。这是警方对罗伯特杀人动机的判断。控方曾经试图采用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促使罗伯特认罪,该案的检察官在2002年4月底的时候就发表声明,表示如果罗伯特承认杀妻的话,将不会要求法官判他死刑,只判他终身监禁。美国式的“辩诉交易”是一种认罪“折扣”制度,被告接受公诉人放弃某些指控或者降格指控,以换取被告对余下的一项或几项指控认罪。美国的普通刑事程序极其烦琐,可能旷日持久,但是辩诉交易却以简洁的方式处理了大量不存在重大争议的刑事案件。据统计,美国90%以上的定罪通过辩诉交易完成。如果罗伯特认罪,他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但是如果他不认罪,而检察官又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证明其罪行,他就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这里面存在着控方和辩方的博弈,博弈的力量对比,有赖于证据展示中双方所获得的信息。
  辩方显然不接受警察的这个结论。罗伯特声称,邦妮被杀的时候,他正离开妻子返回餐厅寻找他遗失在那里的手枪。也就是说,他提出了不在场的辩解。按照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承担的,被告无须提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不在场辩护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被告人提出了不在场的辩解,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罗伯特自己的说法,他之所以把妻子一人留在停车场,是当时折回餐馆取落在餐馆的手枪。而他之所以随身带着枪,是因为邦妮总害怕有人侵犯她。当据罗伯特声称,他回到停车场时,邦妮已经在座位上遭枪杀。惊慌失措的他曾到住在街对面的摄像师西恩?斯丹尼克那里求救。西恩是第一个知道发现凶杀案的证人,可惜他只能提供一些旁证。他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接着和罗伯特一起赶回现场,并照看现场,那时候大约是晚上9点50分。也就是说,西恩不能做罗伯特的不在场证人。警察闻讯赶来时,罗伯特正瘫坐在路边,一边哭喊着,一边在呕吐。警方随后在街区附近寻找更多的目击证人,但是没有发现。
  在证据展示过程中,双方很难取得妥协。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对被告人构成实质性的压力,而辩方也难以解释警方的合理怀疑。其中有一个细节还表明,罗伯特可能撒谎。当时,西恩在现场照看,罗伯特跑回餐馆找人帮忙。餐馆老板约瑟夫回忆道,“他冲进来大喊出事故了,进门后他先要了一杯水,然后说他妻子中枪了生死未明,还叫我打911救人。”警方为此询问了约瑟夫,结果发现罗伯特的叙述中似乎有一个很大的漏洞。罗伯特曾表示,他返回过餐馆两次,头一次是为了找回那支枪,后一次是为了找人帮忙抢救邦妮。但是约瑟夫却表示,他记得罗伯特只回来过一次,而且显然是在邦妮中枪后回来的。餐厅的侍者则表示,罗伯特和妻子离开后没两分钟,他们用过的那张餐桌就来了新的客人,并没有谁发现那里有遗失的手枪。显然,事实版本有很大的出入。
  「庭审交锋」
  根据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原则,审前的证据调查和认罪,都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使是讯问笔录,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力,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庭审过程中双方交锋所展示的事实。在宣判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公诉人代表政府和人民,尤其代表被害人提出控诉,极尽渲然之能事,把被告人描绘成一个心存不良的罪犯。而被告律师则不管自己的当事人有罪与否,均积极地为其辩护,努力拆散控方所编织的犯罪图画。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英美对抗制中的法官并不直接调查证据,而是通过听取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获得关于事实的结论。双方都有权请自己的证人和传唤那些不愿出庭的证人。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另一方证人进行反询问。威格摩尔认为这种交叉询问是发现真实的最强大最有效的机制。对于特别擅长询问技巧的律师而言,交叉询问也是最能展现辩方观点并打动陪审团的渠道。富有经验的律师总是悉心准备如何进行交叉询问。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最好的辩护,就是无罪辩护。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非常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罗伯特的律师也做到了。
  控辩双方在本案中都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并试图利用它作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通常,在刑事诉讼中提到的多是被告人的品格。美国联邦证据法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原则规定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但是,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品格端正来说明其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罪行,那么起诉方亦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品行不良的事实,作为证据反驳被告人。那么。为何本案控方要先提出被害人的品格呢?对于控方而言,被害人的品格以及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的紧张关系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这是控方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冒险甩出的一张牌。
  邦妮的确是劣迹斑斑。据称她是一个“放荡女子”,有从老年男性身上骗取钱财的前科,曾结婚数次,还曾经靠邮件欺诈和出卖自己裸照,以及提供性交易诈骗男人钱财。2001年初,丧偶的罗伯特与邦妮开始交往,很快邦妮怀孕,产下女儿后经做dna测试证明是罗伯特的骨肉。罗伯特为得到女儿同意与其结婚。邦妮一生与名人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警方认为,被害人的这种性格背景,可能是罗伯特杀人的主要原因。因为罗伯特一直对邦妮存在成见,认为邦妮借故意怀孕让他陷入没有爱情的婚姻。邦妮自然成为让罗伯特的心病。事实上,罗伯特一直试图保护小女儿露斯,不让邦妮与露斯接触,因为他认为邦妮和其他男子有性关系。控方据此推测,罗伯特因为看不起邦妮,并且为了获得小露斯的监护权,而想杀死她。
  既然控方首先提到了被害人的品格,辩方就要拿此大做文章了。在法庭上,罗伯特的辩护律师劳恩将死者邦妮描述为那种“为成为名人的妻子而不惜把自己的肚子搞大”的女人。她经常从容地辗转于各路名人之间,与他们有着各种暧昧的关系。落入她网中的除了罗伯特之外,还有著名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儿子克里斯蒂安?白兰度,她甚至还声称与摇滚巨星杰利?李?刘易斯生有一个女儿。罗伯特的律师艾塞尔认为,是克里斯蒂安的朋友马克?琼斯杀害了邦妮,因为邦妮有一次声称克里斯蒂安是她孩子的父亲。陪审团曾听过一盘电话录音带,电话中克里斯蒂安对邦妮说:“你真幸运,每人给你头上来上一枪。”但是,马克?琼斯在邦妮死后几个月时自杀了,可谓死无对证。克里斯蒂安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避开了官司。不过,这也为“谁是真正的凶手”造成了悬念,成为最后罗伯特无罪获释的伏笔。
  控方就被害人品格所做的渲染,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反而被辩方抓住辫子,令陪审团产生了合理的怀疑,似乎杀害被害人的另有其人。控方当然不会听从辩护律师的建议,去调查那个显然没什么谱的克里斯蒂安,被辩方牵着鼻子走。但是在这个环节上,控方的证据链在辩方的攻击下开始崩溃了。当年的辛普森案中,也是因为白人警察富尔曼的品格,使得案件形势急遽而下。当然,本案的情形没有像辛普森案一样惊心动魄。辩方律师主要把火力集中在控方证人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虽然不允许采纳直接证明证人诚信的证据,但可以把证人的不良品格作为相关性的证据,因为证人品格虽然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或能力,但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判例上认为,反询问不限于在主询问中证明的事实,能针对一切争执中的事实或有相关性的事实以及尽管没有相关性,但可以用来质疑证人信用或可靠性的事实,比如他过去所作的不一致的陈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方两位证人的调查证词和法庭证词出现不同,结果发现,两人都是严重的毒品吸食者。这就使得控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大打折扣。除了这两个糟糕的控方证人外,本案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血迹或者dna证据可以证实罗伯特与此案确有联系,法医检测结果也无从确认罗伯特与在车子附近的垃圾箱里找到的作案手枪之间存在任何联系,他身上的火药残余也不足以证明他曾开过枪,甚至罗伯特本人所持有的手枪与杀死邦妮的子弹型号也不相符。于是,罗伯特的转机来了。
  「证明标准」
  根据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有获得迅速审理的宪法权利。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过一个非常明确时限。时限因案件不同而异。每个州都有一部迅速审理法,确定了公诉方和法院审理被告的时限。这场诉讼,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5年,为了应对这场官司的花销,罗伯特已经一文不名,但胜诉似乎仍然未露出曙光。2005年3月16日,罗伯特一案竟然峰回路转。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告他无罪,从而结束了罗伯特背负了4年的刑事指控。
  报道说,陪审团经过9天讨论,以11票赞成对1票反对裁决罗伯特谋杀罪名不成立,法官宣布撤销对罗伯特杀妻等多项指控,罗伯特当庭被无罪释放。闻听法官申普宣读裁决结果,这位满头白发的影星一下抱住了自己的辩护律师,并在座位上激动地发抖,将脸埋于手中哭泣起来。
  因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所以辩方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要控方的指控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就有无罪开释的希望。因此,罗伯特的辩护律师把所有的力量投射到控方最薄弱的证据上。辩护律师指出,这个主要基于两名特技演员证词的案子站不住脚,因为那两人都曾是大量吸毒的瘾君子,“没一个可信”。对于杀人罪名的指控,没有目击证人、血液或者dna证据可以把罗伯特与这起罪行联系在一起。此案的凶器——后来在垃圾桶内发现的一支手枪上也没有罗伯特留下的痕迹。为此,陪审团听取了大量的证人陈述,包括那两名指证罗伯特唆使他们干掉自己的妻子的好莱坞前特技演员,最后,终于对罗伯特杀妻形成了“合理怀疑”。这种理念的背后,是英美“宁可错放,也不错杀”的诉讼文化以及理性的证据裁判主义。
  然而,他的好运没有维持多久。2005年11月19日,民事法庭在被害人起诉罗伯特的民事诉讼中作出裁决,罗伯特败诉,应该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这笔数额足以让这位艾美奖得主倾家荡产。人们一下子又看到了十年前的辛普森案。1995年,美国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涉嫌杀害妻子和其男友,案件审判牵动全美甚至全球的目光。在控方证据遭到毁灭性打击之后,辛普森最终被裁定无罪。但是两年后,死里逃生的辛普森又被民事法庭裁决赔偿3350万美元。
  对于罗伯特的遭遇,辛普森在接受美联社采访时,对这种司法制度提出质疑,他认为这起审判是在宣判罗伯特?布莱克无罪后,作的“有罪宣判”,辛普森称之为“双重审判”,而美国宪法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也就是说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两次审判。
  辛普森对于本案的评判显然是外行之见。所谓的“双重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上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内容是指人如果已经被判决无罪,则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再次受到审判。它是一个刑事法上的原则,主要是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防止被告人陷于刑事指控,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但并没有禁止民事起诉。而且,传统的“禁止双重危险”也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的原则,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在美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于1791年就在宪法修正案第5条作了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一,如果被告人被法庭判决无罪,检察官无权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是如果被告人的有罪裁判在新的审判中得到维护,法官一般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第三,如果一项起诉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判之前予以驳回(相当于宣告无罪),被告人一般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第四,如果一项针对某一罪行而作出的判决已得到执行,法庭不能对该罪行实施两次刑事处罚。但在该判决执行以前,法官仍可在判刑程序中纠正该判决的错误,等等。因此,本案针对罗伯特的民事诉讼并未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具有沉默权,所以法庭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证据,这一切都会对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产生微妙的影响。
  为何两次审判结果殊异?如同辛普森案件一样,答案就在证明标准的差异。在英美证据法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刑事诉讼要低,前者仅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后者却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定罪必须达到全体一致;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3/4赞同就可以了。因为,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因犯罪行为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其基本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为了准确惩罚犯罪而不冤枉无辜,要求对有罪判决必须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结果不会象刑事诉讼一样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即使在没有达到完全的客观真实下,依照“证据优势”做出判决就可以接受。因此,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证明标准是有高下之分的。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并不容易,但要达到“有的可能性大于无”(more likely than not)则不是难事。因而,刑事诉讼中胜诉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也能胜诉。由于证明标准的差异,加上罗伯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糟糕表现(有媒体称,罗伯特的最大敌人其实是他自己),最后,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10人认为罗伯特“有意致使”(intentionally caused)邦妮的死亡,应该为其妻子的死负责,并补偿孩子们因为失去母爱的损失。其中9人同意总额为3000万美元的赔偿款。那么,是否陪审员认为是罗伯特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呢?对此,大多数陪审员会耸耸肩,说一句“我们也不肯定,我们只是不知道”。
  「结语」
  罗伯特到底有没有杀妻,至今是一个谜。追求事实真相并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即使没有所谓的“客观真实”,法官也能根据证据作出裁断,辛普森案是这样,罗伯特案也是这样。当事人不说,我们也没有必要去探知这个谜底。尘埃落定之后,该反思的是我们对于诉讼程序的观念。
  案件既然发生于过去,查明事实就如同考古一样。没有时空隧道的机器,也没有未卜先知的智者,所谓的事实只是后人根据推理拼凑的图画。这个图画是不是当初的那幅,很难认定。证据裁判主义保证了事实裁判者必须在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断,而不是根据神意或者擅断。这是人类理性的进步。即使认证的过程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那也是在证据和程序约束下的相对自由的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规定的手段,而且要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诉讼程序发现真实的功能必然有其限度,也应该承认其限度。当所谓的真实很难发现或者发现的成本太大,法院就没有必要去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而只能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下进行裁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就是这样一套为事实不明时作出裁判而提供的工具;无罪推定、交叉询问、禁止双重危险则是为保证这些工具合理运用的制度性设置。证据,正是这种情形下,具有了比“事实”版本更优越的地位——不在法庭上以证据形式出现的“事实”,法官会视而不见;不能进入诉讼渠道的证据,也被当作根本不存在。因此,边沁才说,“证据是正义的基石”。它奠定的不仅是实体的正义,而且还有程序的正义。不管控方所编织的故事是什么,也不管辩方所找到的藉口是什么,只有在法庭上被采纳并且被采信的证据,才能对事实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是程序法治区别与恣意人治之处,也是诉讼正义的魅力所在。
  正义如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对它的理解也人各有异。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未必是完美的正义,也不可能完美,但却是在法治社会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正义。

  北大法律信息网·吴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