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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贵阳知名律师  
四川省自11月5日发布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简称《规则》),引起了社会的很大关注。此规则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则的亮点在哪里?相关条文在实际应用中会遇到哪些情形?针对这些疑问,11月9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规则对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并进行了全省统一规范。新规则更注重保护路权,对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因果关系进一步明确,除个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被明确纳入事故责任承担的范畴。

引发事故行为,包括违法和过错行为《规则》第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解读:过去的法规只笼统说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实际引发事故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规则》明确了这一点。事故发生后,民警定责时一般会援引相关法规,但有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法规上没有规定。比如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技术生疏或者生理上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如行驶过程中打喷嚏、车辆跑偏而与别车相撞等,这些不是违法行为,但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责任主体,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规则》第五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解读:《规则》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明确细化,这也是过去的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现实中,除了个人之外,一些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规则》第八条第三款明确指出,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包括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例如窨井盖丢失,道路维护部门已经得到通知,却没有及时采取适当避险措施,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导致后果严重,那么道路维护部门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导致事故发生或后果扩大

《规则》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解读:导致事故后果扩大是最新明确的范畴。《规则》特别对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情形往往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后果扩大,比如运渣车超载导致刹车性能减弱或者转弯侧倾,客车或者轿车超员导致伤亡人数可能增加,机械隐患导致遇险时不能紧急避让等。因此,《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发生事故不论是否本人引起即有责任,如果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则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人行道事故,优先保障行人路权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六种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就应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包括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等。

解读: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行其道”,保障正当合法路权。比如因为缓堵需要,允许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但要求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这时发生事故不管什么原因,就应承担责任;无驾驶资格、酒后是不允许驾车的,驾车上路就侵犯了正当驾车人的路权。

事故逃逸,至少负主要责任

《规则》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原来的法规没有说减轻责任的程度,《规则》明确事故逃逸方至少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逃逸行为社会危害后果很严重,可能导致受害方得不到赔偿,并使公安机关追逃花费巨大成本。

比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车与前面的大车追尾,大车损伤不大而小车发生伤亡,大车逃离现场。此时即使责任本不在大车,大车也至少要承担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不能主观认定自己责任大小,而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