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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贵阳知名律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12日鄂法(xx)民监字第12号关于王xx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五宗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申诉人王xx虽然自幼随母吴xx依靠堂姑王zz扶助长大,但他一直与生母吴xx保持母子关系,与王zz之间不存在养母子关系,故王xx不应成为王zz的合法继承人。第三人颜xx、吴xx长期与王zz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应属于亲友间的互相扶助,她们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因此:严家巷七号房屋,不论是属于王cc夫妇的遗产,还是属于王zz的遗产,王vv和王bb都享有继承权利,讼争之房屋应由王vv和王bb继承。但是考虑到颜xx、吴xx母子与王zz曾经多年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可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xx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xx)民监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xx,男。
  对方当事人王vv,女。
  对方当事人王bb,女。
  第三人吴xx,女。
  第三人颜xx,女。
  当事人王vv和王bb之父王cc于1937年购有武汉市江汉区严家巷xx号二层木板结构房屋一栋,面积为105.23平方米。1945年前,王vv和王bb均已出嫁,1946年王cc去世后,严家巷xx号的房屋由王vv和王bb之姐王zz(终身未嫁)继承,并向当时伪湖北省汉口市政府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解放后,武汉市于1951年进行城市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时,该房屋仍登记为王zz所有,给予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此后一直由王zz居住管业。第三人颜xx是王zz的好友,早在1945年被丈夫抛弃后无归宿,就到王zz家生活,第三人吴xx是王zz的堂弟媳,丧夫后生活困难,亦于1946年带着两岁多的王xx投靠王zz家,共同生活。王zz和颜xx解放前一同跑行商,解放后又一起摆香烟摊和收取房租维持生活。吴xx则在家烧火做饭,浆洗衣裳,操持全部生活事务。1954年,王zz为了有一个固定职业,多方筹资入股“良友旅社”,参加工作,以后因患高血压病,又由吴xx去顶了职,与此同时,颜xx则以摆香烟摊的资金作股份参加了合作商店工作,王xx至1959年亦参加了工作。她(他)们的工资收入均交王zz支配,四人共同生活,和睦相处。1962年王zz病故后,由颜xx主持,吴xx、王xx、王vv、王bb等共同进行了安葬,颜xx、吴xx、王xx三人仍住在严家巷xx号,并共同偿还安葬王zz时所欠的债务。1964年,在颜xx的主持下,由吴xx向政府贷款和预收房屋佃户的部分租金,以及拆卖部分木板,对此房进行了一次修理,换了一面砖墙。1965年,王xx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郑州市大桥局一桥处。次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吴xx以代管人的名义将该房无偿交公,不久便与颜xx分户居住。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产权时,王vv、王bb向法院诉称:“严家巷xx号的房屋系父亲所买,姐姐去世后,其房屋应由我们姐妹俩继承”。王xx则认为他是王zz的养子,参加工作后,对王zz尽了赡养义务,该房屋应由他继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82年10月23日判决;严家巷xx号的房屋是王zz的遗产,王xx与王zz长期共同生活,互尽了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养母子关系,该房屋应由王xx继承。王vv、王bb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王vv和王bb是王zz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各应继承严家巷xx号房屋产权的30%;吴xx、王xx、颜xx与王zz互尽了亲友间的扶助义务,吴xx与王xx母子应分得该房屋产权的25%;颜xx应分得该房屋产权的15%。1983年8月24日终审判决后,王xx不服,多次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理由是:①严家巷xx号房屋属王zz的遗产,王zz生前对此房产权未作任何处分;②王zz死后,其房屋遗产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理所当然应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王vv和王bb继承;③王xx始终未与生母吴xx脱离关系。自然与王zz构不成养母子关系,因而也不是王zz遗产的合法继承人;④颜xx、吴xx、王xx与王zz患难相交,长期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互尽扶助义务。这种行为值得赞扬和提倡,但这只能视为亲友间的互相帮助,不能成为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的依据;⑤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在分割王zz的遗产时,给予颜xx、吴xx、王xx三人适当照顾,酌情分给一部分,是合情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王zz、颜xx、吴xx、王xx长期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互尽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王zz为核心的家庭实体,其所居严家巷xx号房屋的产权早已由王zz一人所有转化为该家庭全体成员所共有;王zz死后,其房屋遗产部分应由颜xx、吴xx、王xx共同继承;鉴于王vv、王bb二人平时与王zz、颜xx、吴xx、王xx的关系尚好,并有些经济往来,又参与了安葬王zz等情况,可在分割该房遗产时,对王vv、王bb予以照顾,分给一部分。
  考虑该案情况比较特殊,上下意见又不够统一,特此请示,望批复。
  1984年11月12日
  (编辑:房产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