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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3日 贵阳知名律师  
关于印发《开平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开建字[2004]101号

(开平市建设局2004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平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开平市建设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开平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参加评标活动有关人员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江建[2004]408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是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和有关人员参与评标活动,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等全过程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为招标项目实施评标的组织。

  第四条 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3、协助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4、通知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5、组织专家培训、考试;

  6、建立专家个人档案

  7、每年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报主管部门核准;

  8、对违规以及不称职的专家,向主管部门报告;

  9、负责专家库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开平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产生:

  1、评标专家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2、申请人填写"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

  3、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初审并经考试合格后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其资格;

  4、各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单和有关资料,交易中心存档备查以及使用;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

  1、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并对专家库及专家的有关资料进行保密;

  2、交易中心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将专家的评标行为、出勤等情况如实记录,其档案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应当从专家库中除名。

  3、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依时到达指定的评标室并签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核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身份;

  4、本市专家库如没有与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交易中心协助招标人从本市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如本市外也没有相应专家库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专家评标。招标人或者主管部门认为该工程有必要采用异地专家评标的,交易中心协助组织异地专家进行评标。抽取外地专家的,由招标人书面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交易中心与当地联系,且由招标人、交易中心、监督部门的代表按当地管理办法进行抽取,全过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接到专家后所有通讯工具应即时关闭并交由交易中心专人保管。从本市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应当在开标前的2小时内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且在行政监督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5、抽取的专家在抽签表中明确正选和备用专家,当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专家不得超过二人参加同一工程的评标,当抽取的第三个同一单位的专家时应视为无效。按抽取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己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6、随机抽取本市区内的评标专家接到电话通知后,半小时内须到达指定的评标室,迟到十分钟以后的将被拒绝参加本次评标,工作人员应按抽签顺序递补专家。电话通知专家的全过程将用录音电话记录备查。

  第九条 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指定时间半小时前告知通知人。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须出示《建设工程招投标岗位证书》,凭身份证才能进入评标室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形建筑市场或有关监督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评标期间,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或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上缴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成员(专家)应当回避:

  1、专家与招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2、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亲属;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专家在评标前协助或者参与该招标项目有关工作的;

  5、投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投标文件编制、搜集招标资料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6、本市区的专家接到通知后,超过40分钟到达指定评标室的;

  7、私自与投标人接触或联系;

  8、曾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报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停止其参加评标活动一年:

  1、在评标期间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私下打电话或采用其他方式与评标室外的人员联系;

  2、一年内无故缺席评标三次,或一年内十次不能参加评标或五次迟到十分钟以上,或评标未结束中途离开不参加评标;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

  4、在评标期间带有对投标人攻击或偏袒等误导性发言,经劝阻无效的;

  5、评标结论被主管部门复议,且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该专家有直接责任的;

  6、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私自离开管理人员指定的评标活动场所的;

  7、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私自记录评标情况或者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室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报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评标活动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评标成员的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负责。本市区内的评标专家其交通费由专家本人负责,本市区外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评标前期准备工作;

  2、确定进入抽签室、评标室和参与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3、组建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了解和熟悉招投文件;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6、评标委员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逐项评审,有一项不合格或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不得推荐为候选中标人;

  7、商务标的符合性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候选中标人,并作废标处理。

  (1)投标造价文件未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或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

  (2)非竞争性费用(含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参与竞争的。

  (3)未按要求计算并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8、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低于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询标(当最低投标报价大于设定的最高报价值的85%时,仅对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询标;当最低投标报价大于设定的最高报价值的90%时,不用询标)。二次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a1(一次平均值)=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注:计算时应包括包封合格,技术标和辅助标(有设定时)合格的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当合格的投标人为3个时,一次平均值即为3个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合格的投标人为4个或5个时,计算一次平均值应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当合格的投标多于或等于6个时,计算一次平均值时应去掉二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a2(二次平均值)=(s+a1)/(低于一次平均值的投标个数+1)

式中:s=低于一次平均值的所有投标报价之和。

  9、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10、交易中心收存评标资料存档;

  11、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自然解散。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本单位的评标代表,这些评标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中级以上职称,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将名单及简历、相关证明报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由交易中心存档;

  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提交"抽取专家申请书" ;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授权本单位进入抽签室的工作人员;

  4、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5、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6、评标专家依时到达指定的评标室并签到;

  7、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

  9、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其人数不少于七人;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其人数不少于九人,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

一般性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按下列不同的评标方法抽取技术专业和经济专业的专家。

  1、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抽取的专家人数在6人以内的,其经济类专业专家为2人,其余为技术类专业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在7人以上的,其经济类专业专家为3人,其余的为技术类专业专家。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抽取的专家人数在6人以内的,其技术类专业专家为2人,其余为经济类专业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在7人以上的,其技术类专业专家为3人,其余的为经济类专业专家。

  3、采用其他办法评标的,由招标人申请,报主管部门确认后抽取。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措施

  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只限一人凭授权证明书进入抽签室工作;

  2、交易中心主管专家库的专人,只限一人进入抽签室协助招标人工作;

  3、随机抽签的全过程须有一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4、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抽签室;

  5、进入抽签室的所有人员应当关闭通讯工具;

  6、抽签完毕,所有在场人员在评标专家到齐前不得离开抽签室;

  7、抽取的评标专家由交易中心专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并在指定的录音电话通知专家本人,不得通过他人转告,更不得告知项目名称和有关内容;

  8、专家通知完毕,即时将电话录音带取出封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本市的专家库划分经济类专业和技术类专业(经济类专业和台山市专家库共亨),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类别内抽取确定。如有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可在本市外的其他市依法建立的专家库内抽取确定,或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推荐产生。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评标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过程的有关资料包括评审、比较、打分、记录、表决等资料由交易中心保管备查。未经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进入评标室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出示法人授权证明书;评标专家须出示《评标专家证书》,并验明身份才能进入评标室;

  2、 进入评标室后所有人员须将通讯工具关闭,并交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保管;

  3、 评标成员进入评标室后,须按指定的评标位置就座,招标代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按指定的工作位置就座,避免近距离接近评标成员;

  4、 进入评标室的所有人员须按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活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室;

  5、 除交易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带走评标资料以及其他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报价值时明显低于最高报价值(一般控制在低于最高报价值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标)。达到询标条件的,投标人至少应另外提供下列说明降低成本理由的书面分析资料,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单独装钉成册,并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名及盖本人执业资格印章、加盖投标人公章才能生效。该资料可以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也可以在询标时递交。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的,应符合投标文件密封与包装的要求,询标时递交的,应在询标时即时提供,不得影响评标。

  1、按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的造价与投标报价的"造价对比表" (见附表一)。

  2、针对"造价对比表" 的内容逐项进行成本降低原因的说明资料。

  3、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和"子目工料机分析表"

。如果投标报价所计取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小于现行计价依据的定额消耗量的95%,则投标报价文件中还应逐项详细的提供消耗量测算资料,包括测定方法、历次的测算数据、时间、地点及参加测定的人员等证明资料。

  4、投标报价所计取的工料机单价与招标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对比表。

  5、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或措施必须经权威部门认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和成本降低的造价分析对比情况说明及测算数据。

  6、合同期内人工、材料或设备、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预测分析资料,至少应包括宏观环境、政策导向、行业特点、供求关系、上游产品(原材料)的价格趋势等。

  7、按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对比表。

  8、所有措施项目费的详细计算资料。

  9、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所购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的证明资料,可用在本招标项目的应提供堆放地点(本条为非强制性要求)。

如果投标人不能完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可视为无效投标报价,但不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能构成成本降低的合理理由:

  1、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以前购买的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等。

  2、周转材料不计或不合常规少计材料摊消费。

  3、机械使用费不计或不合常规少计设备摊消费。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分析评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且拒绝澄清补正的。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详按开建字[2004]85号文执行),建筑税金,法定规费;

  2、投标人填报的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出现任何一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公布市场信息价10%以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或在询标过程对此没有提交合理的相关说明资料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指钢筋、水泥、商品砼、墙材以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殊贵重材料设备中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信息价10%以上时,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资料,或材料供应承诺证明资料不能说明降价理由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

  4、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现行相应定额的定额消耗量5%以上,投标人没有提供合理的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5、投标人有明显压价竞标的其他情况(如周转材料不计摊销费用,剩余材料不计材料费用,闲置机械不计机械台班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并通知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认真评审后,推荐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有效、最低的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评标委员会必须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凡是低价中标的项目,中标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八条

凡是低价中标的项目,交易中心应专门记录在案,并通知各监督部门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如果发现有挂靠投标、违反投标承诺、不执行国家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造价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