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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拆迁条例》走上遵循基本法理的轨道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5日 贵阳知名律师  
 
 
成都唐福珍自焚抗拆事件震动了国务院,国务院的反应应该说用“迅速”两个字并不为过。但标点认为,对于国务院考量此次严重拆迁事件的智慧来说,“迅速”并不是最重要的,排在顶顶重要位置上的,是国务院的政治敏感性。
因为据我推测,国务院已经意识到了恶性拆迁事情的频发,正在削弱政府对民意的吸附力,甚至由此而引发民心向背的迹象也已然呈现。所以我注意到,此番国务院的决策也是一反常态的,以往都是先调研再决定哪项法规条例是否修改,这回是先决定修改《拆迁条例》,然后才组织调研,由是可见国务院处理问题的果决风格。
据悉,国务院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进行专题调研,为下一步修改条例进行紧急热身。
唐福珍的死,牵动了更多人的心。几乎在国务院决定修改《拆迁条例》的同时,中国法学界再一次发出了自己理性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废止或予以修改。他们此举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修改《拆迁条例》的进度。
五位教授的理由看似充分的:《拆迁条例》是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在条例实施的实践中,正是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迅猛发展的时期。由于各种利益作用于这一进程中,拆迁就必然引发了各种矛盾、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唐福珍、潘蓉事件凸现了这方面的矛盾愈加突出,解决此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教授们认为,《拆迁条例》与现行的法律存在着几大矛盾: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该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该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应是国家,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更为重要的是,《拆迁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与基本法理相悖的,比如拆迁是由政府主导的,产生争议还是由政府裁决,显然违背了法官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基本法理。因此,对于新的拆迁条例,我们最基本的期待是,它能走上遵循基本法理的轨道。政府作为当事人之一,理应退出裁判的角色。
我们知道,修改《拆迁条例》不会在一朝一夕完成,而且也一定会遇到阻力。最大阻力将来自于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府是拆迁中最大经济利益的受益者。标点觉得,这也没什么好怕。地方政府再大,也大不过中央人民政府,只要国务院决心大,相信新的《拆迁条例》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诞生。我们期待这个遵循法理、尊重人性的新《拆迁条例》,能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