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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贩卖“假美钞”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3日 贵阳知名律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走正道,必然被捉。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杨韦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为结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潘右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户言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月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潘右亲得知李玉女(在逃)需要以每三扎(每扎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100张)假美元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购买,如果介绍购买后交易成功,可以得到四万元介绍费的消息后,便联系被告人郭月比,并将如果交易成功可以得到介绍费的情况告知被告人郭月比,被告人郭月比便将被告人卢户言介绍给被告人潘右亲认识。之后被告人卢户言找到持有假美元的被告人杨韦驮,被告人杨韦驮联系被告人李为结一起卖假美元给李玉女。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为结携带一扎假美元与被告人杨韦驮、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去宾阳县黎塘镇郭月比家中验货。同日下午,在潘右亲的安排下,被告人李为结携带这扎假美元与杨韦驮、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一起到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潘右亲家中与李玉女交易,但因假美元数量不符合李玉女的要求,没有交易成功,同时李玉女与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重新约定好以人民币108000元购买3扎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2012年1月3日,被告人杨韦驮携带3扎假美元、被告人李为结带1扎假美元与被告人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又在被告人潘右亲家中等待交易,因为李玉女没有来致使交易失败。2012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韦驮再次携带3扎假美元、被告人李为结带1扎假美元与被告人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再次在被告人潘右亲家中等待交易。在等待交易时,被告人杨韦驮将其携带的3扎假美元交给被告人卢户言。同日下午李玉女验完被告人卢户言身上的3扎假美元后出去取钱时,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卢户言、郭月比、潘右亲在潘右亲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卢户言身上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282张(折合人民币178796.46元),其中的80张(折合人民币50722.4元)是被告人李为结委托被告人杨韦驮出售的。同时也在被告人李为结身上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100张(折合人民币63403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为结随身携带的一扎假美元,数量为100张,面额为100元,是1934年版的假币,是被告人李为结在南宁市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其委托被告人杨韦驮出售的8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是1996年版的假美元,是其在辽宁省沈阳市以每张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的。被告人杨韦驮携带的282张假美元中,其自己的202张,是1934年版假美元,是其在南宁市以每张人民币3元的价格购买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郭月比明知他人购买假币,为了获取中介费,仍然帮助联系购买,与李玉女构成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犯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郭月比犯购买假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出售假币、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郭月比购买假币过程中,五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为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郭月比可以减轻处罚。在出售假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李为结作用相对比被告人杨韦驮小,可以比照被告人杨韦驮酌情从轻处罚;在购买假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郭月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月比所起作用比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小,可以比照被告人潘右亲、卢户言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户言次之。到案后被告人卢户言、郭月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韦驮、李为结提出没有出售假币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郭月比、潘右亲提出没有参与购买假币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