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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条客“白嫖”遭反抗 犯三罪并罚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6日 贵阳知名律师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强奸卖淫女的被告人张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介绍卖淫女汤某卖淫作案5次。3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到阜宁县板湖镇某村村民高某家,欲嫖宿卖淫女汤某,因其没有嫖资而遭到汤某拒绝并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恼羞成怒,大骂汤某“没有良心”,并将其推倒在床上,欲强行与汤某发生性关系,汤某用脚将被告人张某蹬开,被告人张某拿起身边的木椅威胁汤某,后将汤某摁在床上,并脱汤某的棉袄、裤子,欲对汤某实施奸淫,后因汤某的反抗及闻讯前来的高某阻拦而强奸未遂。

阜宁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居间介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