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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贵阳知名律师  

 □案情

  吉安男子曹晓华在峡江县的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在这家酒店内,服务人员除了能到月领取工资外,还有另外一种经济来源,那就是顾客用餐后留下的酒瓶瓶盖。

  据调查,酒行为了促销,均规定只要酒店卖出其酒行的酒,持标有其酒行标志的酒瓶瓶盖,即可兑换一定的现金。酒店规定,客人消费酒水饮料,瓶盖归为其服务的服务员个人所有。

  这让经济拮据的曹晓华不仅把心思对准了自己接待的顾客,还把目光投向了他的同事,偷取其他同事的酒瓶盖成了他生财之“道”。

  一天,他趁无人注意,到酒店三楼多个包厢,盗窃其他服务员所拥有的酒瓶瓶盖,然后拿到向该酒店供酒的酒行进行兑换。经鉴定,曹晓华盗窃的酒瓶瓶盖共可兑换2300元。

  该行为被发现后,曹晓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有观点认为,曹晓华盗窃的酒瓶瓶盖本身价值甚微,不构成犯罪,也有观点认为,曹晓华构成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 ,应当以兑换价格来认定酒瓶瓶盖的价值。(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实习生吴璐娉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酒瓶瓶盖虽然不同于现金,但属于酒店服务员确定的财产性收益。被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与被盗2300元是没有差异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不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互联网中,厂家或经销商对于帮助其销售产品的人按一定比例进行返利或奖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既然是按销售额进行返利,那么就需要对销售额有一个记录或者证明的方式。

  在本案中,酒瓶瓶盖起到的也正是这样一个作用。换言之,如果商家在酒瓶上贴一个小纸片作标签,并规定凭此兑换,那么小纸片就起到同样的作用,即瓶盖与小纸片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按照酒行的规定,任何人持标有本酒行标记的瓶盖,均可到酒行兑换,无需任何手续。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本案中的酒瓶瓶盖,其本质上而言,其实相当于一种无记名的可即时兑付的支付凭证,相当于现金价值。所以应当通过对酒行的兑换标准进行调查,从而确定酒瓶瓶盖的价值。经鉴定,曹晓华盗窃的瓶盖价值2300元。因此,曹晓华窃罪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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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