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知名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借款购买两层非住宅房屋产权 虚假材料骗取银行千万贷款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贵阳知名律师  
通过向他人借款,购买两层非住宅房屋产权,为归还借款,伪造虚假材料,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2年10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章某犯骗取贷款罪,并各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章某分别为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7月,两人通过向他人借款购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某号附楼的第一、二层两处非住宅房屋产权,并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为获取银行贷款来归还上述购房借款,被告人李某、章某便以上述所购得的一、二层两处非住宅房屋产权作抵押,在两人所注册的实业有限公司并无施工工程的情况下,伪造该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伪造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李某上述一、二层的非住宅土地,正在办理过户之中,该土地未作任何抵押,同意办理抵押押贷款”的虚假证明。2009年7月16日,两被告人通过向南昌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上述虚假材料,取得了该行18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用于归还购房借款等。贷款逾期后直至本案案发,两被告人及其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均未能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