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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意图报复 挥刀杀人被判刑法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贵阳知名律师  
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现年36岁的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陈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人王某送给陈某一部手机、一条金项链及部分食品。然而恋爱不到三个月陈某认为与王某性格不和提出分手,并将王某赠送的手机及部分食品折价现金退还给王某,由于金项链已经丢失,陈某表示第二天将买金项链的钱款退给王某。被告人王某无法接受分手的事实,他始终认为自己和陈某感情不错,是可以走进婚姻殿堂的,陈某对自己的决绝的态度,一定是受其母亲江某的挑唆,一颗仇恨的种子在王某心底发芽。王某内心萌生出杀死江某报复陈某的念头。2012年3月8日早上8时许,王某携带匕首,以索要金项链款的名义到陈某的家中理论,王某与江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继而相互撕拉,王某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江某胸部、脸部、胳膊连刺四刀。在王某行凶过程中,陈某从卧室出来,看见母亲浑身是血,便向屋外逃跑并呼喊其弟弟,被告人王某追上陈某,用刀在陈某背部、腹部、腿部连刺三刀,陈某在与王某抢夺匕首时将手划伤,后陈某的弟弟赶到,被告人王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江某被王某刺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害人陈某为轻伤。案发后,王某携带作案工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江某、陈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江某、陈某5万元整。

  靖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心胸狭隘,因恋爱不成而迁怒于被害人江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将其刺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被害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自首,并能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处。

  法官提示,在处理自己感情的过程中,要学会拿得起放得下,学会包容和淡然,不冲动,不过激,否则最终害人害己,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