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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入酒店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贵阳知名律师  
二月五日,四川省顺庆区法院刑庭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强某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强某利用在南充某大酒店做装修工程之机,于2012年11月26日12时许,潜入酒店厨房,强某盗走散燕、血燕、桃浆、猪蹄筋各一袋;当日17时许,肖某又进入厨房盗走海参一袋。次日中午13时许,二人再次进入酒店库房,盗走香油22瓶,藤椒油8瓶。经鉴定,被盗散燕6两,价值540元;血燕4两,价值1120元;桃浆1.6斤,价值56元;猪蹄筋8两,价值48元;海参9.2斤,价值15640元;香油22瓶,价值286元;藤椒油8瓶,价值144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该酒店。作案后,二被告人在该酒店保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该酒店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肖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强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被害单位盘查时主动承认盗窃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正当职业,做工程期间未能抵抗住诱惑而犯罪,犯罪后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