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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知名律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区分行政处罚与犯罪、打击行政执法领域犯罪问题的必然选择。然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涉嫌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的过程。刑事执法是指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追诉活动的过程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对刑事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二者的衔接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汇集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由后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检察权的性质是理论基点和出发。
  要认识检察权的性质,需要认识检察权的特点。检察权具有如下特点:(1)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行政权是检察权唯一可能的归宿。这符合民主社会中权力配置的形式理性要求,也符合以制衡为核心的权力运行的是指理性。(2)从权力价值角度看,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检察权的基本价值诉求。(3)从权力运行角度看,维护公众利益的价值诉求决定了检察权必须主动出击、积极介入,这符合行政权的特点。结合检察权的特点,我们认为检查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是一种司法权,但其具有类似与行政权的特点,如执行性、强制性、非终局性。此外,检察权还是积极权力中的消极权力,是权力运行中的优先权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还需结合其外在动因与内在基础。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其外在动因与内在基础。在涉烟案件中,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外在动因为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打击涉烟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衔接的长效机制。衔接建立的内在基础主要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统一性与差异性。正是这种内在逻辑决定了它们在适用法律、惩罚对象、惩罚手段等多方面具有衔接的可能性,衔接机制的构建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
  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各联网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部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于重大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牵头单位每半年负责召集召开一次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单位联系会议。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法律依据不完善;移送条件、证据标准不统一;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不积极,移送存在瑕疵;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信息平台效果不明显。
  基于检察权的性质,针对实践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涉烟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笔者主张建立以检察权为主导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法律依据;(2)畅通信息传递制度;(3)明确证据要求,统一移送标准;(4)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检察监督,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犯罪打击合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必然要求,其完善对于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