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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方式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知名律师  
  辈臁空汗不亟煌ü芾聿棵哦允粲诮煌ㄊ鹿实陌讣钚础督煌ㄊ鹿柿傅羌潜怼?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及后续程序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内容相关的知识。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取证及后续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4、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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