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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院宣判特大拐卖儿童案 13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知名律师  
2013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广西特大拐卖儿童案,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周维妹等十三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华祥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收买婴儿10人,被告人韦余发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15人,被告人粟寿德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7人,被告人余德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婴儿5人,被告人粟丙树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5人,被告人潘成贵以牟利为目的驾车接送被拐卖婴儿5人,被告人余安珍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4人,被告人王花本受被告人石华祥指使,以其妇女身份为掩护参与接送婴儿3人,被告人周银妹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3人,被告人罗忠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婴儿2人,被告人李桂林以牟利为目的参与接送婴儿2人,被告人潘仁妹、周维妹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介绍他人收买婴儿1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余德贵、粟丙树、潘成贵、余安珍、王花本、周银妹、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以出卖牟利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儿童,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粟寿德在其所参与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余德贵、粟丙树、潘成贵、余安珍、王花本、周银妹、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在其所所参与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韦余发、周银妹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石华祥、韦余发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粟寿德、余德贵、潘成贵、李桂林、周维妹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粟寿德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德贵、潘成贵、李桂林、周维妹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银妹、余安珍、潘仁妹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以公安机关未查获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亦可视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银妹、李桂林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线索抓获了被告人余德贵、粟丙树、粟寿德,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罗忠成、李桂林、潘仁妹、周维妹依法适用缓刑。

  考虑到本案被拐卖儿童不是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绑架或者偷盗、哄骗等手段获取,没有造成被拐卖儿童伤亡的严重后果,本案涉案二十二名儿童的父母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涉案儿童已被父母遗弃等具体情况,决定对本案十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