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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银”诈骗典当行 三被告人被识破获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贵阳知名律师  
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以在纯银项链上镀金冒充黄金项链的方式诈骗典当行,作案三起(其中一起未遂),骗取现金18500元,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数月并处罚金。

2012年8月中旬,吴某(在逃)邀约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与戴某(另案处理),由吴某、被告人夏某、喻某出资购买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的假黄金项链4条,意欲以假黄金项链冒充真黄金项链诈骗典当行。2012年8月18日晚6时许,谢某、夏某、喻某与吴某(在逃)、戴某(另案处理)窜至澧县澧阳镇后进行分工,由谢某、喻某一组,吴某、戴某一组分头寻找当铺合谋分两组寻找当铺意欲实施诈骗,夏某开车接应。谢某、喻某到澧阳镇翊武路某寄卖行,用表面镀金的925纯银项链冒充真黄金项链进行“活当”,诈骗被害人杨某现金8500元。经鉴定,假黄金重35..3427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381.7元。与此同时,吴某和戴某在澧县另一典当行内以同样的方式当掉假黄金项链一条,诈骗被害人熊某现金10000元,经鉴定,假黄金项链重37.1978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401.74元。

五人会合后,又预谋继续实施一起诈骗。由谢某、夏某到万某、叶某经营的寄卖行以同样的方式行骗,被当场识破。谢夏二人分头逃跑,谢某被当场抓获,夏某逃走。经鉴定,此次被当假黄金项链重45.5981克,内部为925银,表面覆盖金,价值492.76元。

10月30日,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还被害人6200元,谢某,夏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还被告人款项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夏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还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述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夏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喻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两千元。